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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新增違法建設法律問題淺析
- 時間:2024-03-18 10:51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楊啟雪 張朝杰
違法建設具有建設容易、拆除困難等突出特點。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若不能及時拆除,不僅會增加行政機關后續執法成本,而且會造成當事人更大的人工、材料等費用損失,更可能損害相鄰權或者公共利益,引發社會矛盾、形成安全隱患等。因此,對于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最適宜的辦法就是及早發現、及時制止、快速拆除。
法理依據
2012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專門針對違法建設強制拆除規定了公告程序。根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違法建設從發現到最終拆除,充分履行法律程序往往需要數個月,甚至更長時間。
目前,執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時常表現出兩種傾向:一是迫于盡快消除違法建設的執法壓力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面臨行政敗訴風險;二是對于拆除阻力較大的違法建設,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律程序,影響行政效率,容易受到不作為、慢作為的質疑、投訴。
2018年7月23日,為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保障行政權的有效行使,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關于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二十六條,對如何理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進行了明確: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對在建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采取查封或者強制拆除行政強制措施的,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復議或起訴期限屆滿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從該條文“責令停止建設”的規定內容來看,該條主要是針對在建違法建設行為。因為,對于既有違法建設而言,責令停止建設既無意義,也無必要。該條文對于在建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程序規定得比較明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即可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即時措施。
判斷標準
行政執法機關在認定在建違法建設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兩條標準。
●曾經干預過
行政執法機關在當事人實施違法建設過程中,曾經通過適當方式提示、告知、制止過,但行為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堅持完成違法建設的,即便違法建設已經建成,仍可以按照在建違法建設,采取快速拆除的強制措施。
●合理時間內發現
違法建設巡查監管的性質決定,違法建設的巡查發現只可能晚于違法建設行為本身。因此,對違法建設“正在進行”的認定,不能僅局限于行政機關巡查發現時違法建設正在建設,還應當包括盡管已經建設完成,但行政機關在合理時間內及時發現的違法建設。
程序步驟
在建違法建設強制拆除,畢竟是一種直接的、強制的負擔性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推進在建違法建設快速拆除過程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履行以下正當程序。
●發現受理
積極通過日常巡查檢查,村委會、社區和物業服務企業報告,相關職能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群眾投訴舉報等多種渠道發現、受理新增在建違法建設問題線索。
●現場調查
收到在建違法建設問題線索后,執法機關應安排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核實。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查看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同時對在建違法建設進行拍照、錄像、測量等,確定違法建筑的地點、層數、面積、高度、結構等。
●責令停止建設
通過現場調查,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批準文件,核實認定為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并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書面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對于現場無法直接認定的違法建設行為,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向資源規劃、市政、房管等相關職能部門請求協助認定。
●責令補辦建設審批手續或責令限期拆除
對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或者補辦手續,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當事人補辦手續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對于無法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向當事人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如果當事人按要求采取改正措施、補辦手續或者拆除違法建設,執法人員現場進行核查后,按規定及時結案、歸檔。
●催告
如果當事人未按要求于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在建違法建設,執法機關應當制作并送達書面催告通知書,催告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設。需要注意的是,在建違法建設快速拆除作為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本身沒有進行催告或公告的程序要求,但以此再給違建當事人一個思想松動和緩沖的機會,增加了由強制拆除到自行拆除的可能性,符合和諧治違和柔性執法的要求,更有利于行政目的達成。
●作出強制拆除決定
應區分城市、鎮規劃和鄉、村莊規劃,采取不同形式作出強制拆除決定。
●實施強制拆除
綜合考慮在建違法建設結構、位置、體量、當事人配合程度等因素,制定強制拆除方案。由違法建設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協調區、縣(市)執法部門、公安,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實施在建違法建設強制拆除。拆除過程中,應當拍照、錄像、制作現場筆錄等。拆除完成后,按規定及時結案、歸檔。
關注問題
●關于是否必須采取強制拆除措施的問題
需要采取強制拆除措施落實即時快速拆除的違法建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第二,必須是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或者補辦手續,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第三,當事人未按要求于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
●關于僅拆除制止施工后繼續建設部分還是全部拆除的問題
這一問題長期困擾基層一線執法人員。對于下達責令停止施工通知書后,不聽制止繼續施工部分,采取強制拆除措施,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關于下達責令停止施工通知書前,已建設部分是否強制拆除,區分兩種情況處理。對于確認不能通過補辦手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應當及時采取強制拆除措施,以避免危害后果進一步擴大,減少當事人違法損失和后期執法成本;對于可以通過補辦手續,或者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當事人補辦手續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即可,不必采取強制拆除措施。
●關于是否適用復議或訴訟期限屆滿規定的問題
在建違法建設強制拆除屬于行政強制措施,而不屬于行政強制執行,因此強制拆除在建違法建設,不適用復議和訴訟期限屆滿的規定。否則,當事人可能利用6個月訴訟時效偷建、搶建,導致違法建設進一步擴大,甚至最終建成,增加行政機關執法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更大浪費。
綜上,對于處于萌芽狀態的在建違法建設,及時采取強制措施快速拆除,符合行政法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則,更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城鄉建設秩序,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作者單位為鄭州市城市管理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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