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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方延遲交付場地 承包方有權順延工期
- 時間:2025-04-18 10:09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19年,發包方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承包方建筑工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其開發建設的某小區工程發包給建筑工程公司總承包施工,合同價款3.7億元,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9年8月30日,竣工日期為2022年5月30日,約定了詳細的節點工期及節點工期違約金,第一個節點工期“正負零”為2019年11月30日。合同簽訂后,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前即進場進行準備工作,2019年8月30日監理下發開工令。建筑工程公司進場施工時,房地產開發公司僅向其移交了部分作業面,直到2019年11月8日,房地產開發公司才向建筑工程公司移交了全部作業面,第一個節點工期“正負零”的實際完成時間為2020年2月。2022年6月17日,雙方簽訂結算文件,就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工程造價進行結算及竣工驗收,驗收后建筑工程公司即將工程移交給房地產開發公司,2022年6月25日房地產開發公司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后因房地產開發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開發公司提起反訴,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節點工期逾期違約金共計4000萬元。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房地產開發公司晚移交作業面是否構成工期順延,建筑工程公司是否需要承擔節點工期逾期違約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案涉證據材料,可以認定建筑工程公司確實存在逾期完成節點工期要求的情況。但在本案中,雙方約定的開工日期為2019年8月30日,故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當在2019年8月30日之前將符合開工條件的工作面移交給建筑工程公司,但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卻在2019年11月8日才將最后一段工作面移交給建筑工程公司,故房地產開發公司對于建筑工程公司在“正負零”的逾期也存在過錯。結合房地產開發公司移交作業面的違約行為、建筑工程公司履行了及時通知義務以及案涉工程最后竣備時間僅比雙方約定的延遲了幾天的事實,法院認為建筑工程公司無需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節點工期逾期違約責任。
律師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向施工方提供能夠施工的場地是發包方的法定義務,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提供相應場地,造成承包人無法按照計劃施工的,承包人有權順延工期并要求賠償相應損失。在上述案件中,房地產開發公司負有向建筑工程公司移交施工場地的義務,而房地產開發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之前將工作面移交給建筑工程公司,造成建筑工程公司現場進展緩慢、人員窩工降效,無法在合同約定的2019年11月30日完成第一個節點工期,法院因此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對第一個節點工期的逾期存在違約行為。
作者單位為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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